苏州市,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辖地级市、Ⅰ型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重要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风景旅游城...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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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会计人员违法行为有哪些
会计是一个得罪人的工作,毕竟现实生活中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才能做到会计工作的严格规范。而企业一旦被税务局查出有问题,那么就需要面临巨额的罚款。这其实和会计的行为有很大的关系,那么,苏州会计人员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即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两本账”“账外账。
2、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即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即出具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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