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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法》立法在即,营养师前途光明
在国外,尤其是美日这种发达国家,早就已经有了相关的营养法,而且他们贯彻实施的都非常到位。不过我国的营养法最近也传出了消息,《营养法》立法在即,营养师前途光明!下面就一起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提前感受下营养法!
第二十五条 (餐饮部门的营养指导)
餐饮单位和部门的厨师应接受必要的营养知识培训,并服从营养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供餐单位的营养指导)
托幼机构、学校、医院、养老院、运动队所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食品企业应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兼职营养师
第四十五条 (学生营养保障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学生营养工作,改善我国学生营养状况,使学生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在学校中推行营养教育和普及营养知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营养保障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国家级营养管理职能机构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定期开展学生营养与体质调查,并进行营养指导。
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学生营养保障的义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学生营养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教学课程中安排适当学时的营养教育课程:通过营养计划的实施对师生起到营养示范教育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经费负担)
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支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六十七条(营养师的认证)
国家委托相关专业权威机构统一组织营养师的资格认证。认证合格者方可从事营养师相关工作。未取得营养师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职业范围内的工作,也不得使用营养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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