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和隐患排查的职业安全评价师:2008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其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新员工入厂和调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参加操作。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电气、起重、焊接(切割)、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均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试合格后,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4.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安全教育。

除了以上所将的三种安全教育外,还有复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等。复工安全教育是针对离开操作岗位较长时间的工人进行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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