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实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28)

  注1:序号1、2、3、4的油罐,系指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对于储存乙B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序号1、2、3、4的距离应增加30%;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序号4的距离可减少30%。

  注2:储油区油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甲、乙、丙A类油品泵棚或露天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序号1、2、3、4的油罐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与其他序号的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以油泵外缘按本表油泵房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确定。丙B类油品露天泵可布置在丙B类油品罐组的防火堤内。

  注3:油罐间与高架油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注4: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注5:四、五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注6:序号1、2、3、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少于1000m3时,不应小于20m;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不应小于30m。储存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500m3时,不应小于12m;当单罐容量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5m。其他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7号除外)至河(海)岸边距离不应小于l0m。

  注7:仅用于卸车作业的甲、乙类油品铁路油品装卸线,本表距离可减少25%。

  注8:与油品泵房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与油品泵房相同。

  注9:上述折减不得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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