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是位于中欧的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在创新领域排名第一,东邻波兰、捷克,南毗奥地利、瑞士,西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接丹麦,濒临北海和波罗的海。... 德国
      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国家一级的规划重在大政方针、跨区域问题,而地方规划要分级,具体,有约束力,并加强立法,加强公众参与,使规划真正指导建设实践    德国国土空间开发的宗旨是谋求地区的均衡发展,促进全国和各地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协调社会经济目标与生态功能目标,在大范围内保持地区的均衡且可持续发展;在全国提供同等的生活环境。    德国空间开发格局的主要特点    德国共有大中小城市500多个,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城市,人口在2―20万人的城市约占城市总数的70%多,表现为中小城镇为主的高度城市化,城市化水平达95%以上。    在欧洲,德国的人口密度较高,230人/平方公里,但各地的差异性很大,成片或单独的人口密集区与人口稀少的空间相区分,大体形成三种空间类型。    中心空间由突出的几个较大的密切关联的城市化区域构成,如汉堡、柏林、莱茵――鲁尔、莱茵――美茵河、斯图加特和慕尼黑等地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该类型空间平均人口密度1000人/平方公里,以11%的领土面积聚集了49%和57%的人口和从业人员,就业岗位增加最大,反映聚集优势对企业选址具有重要意义。    边缘空间人口密度低于100人/平方公里,远离大的中心区域,遍布全国各地,约占领土的60%和总人口的25%,能够比较方便地与中心地区连接。    二者之间的就是过渡空间,占总领土的30%和人口的25%以上,平均人口密度200人/平方公里。    由于采取大分散小集中式的开发模式,德国的平均国土开发强度为12.8%(指除森林、河流、耕地之外的使用面积与总国土面积之比),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视和有效。    德国空间规划的编制及其层级    德国的国土整治规划又叫空间利用规划或空间规划,还叫国土整治纲要、国土整治规划、区域规划等多种名称。    空间规划被看作是一种使高度工业化社会对空间不断增长的要求与实际存在的空间尽可能好地协调一致的尝式,主要任务是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趁势进行分类,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战略目标,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德国的空间规划具有很典型的高度地方自治型特征,分为联邦、州、区域和地方4级规划,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规划体系。    联邦政府负责确定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大政方针,制定规划的总体框架,由交通――建筑和住房部与各州(通过州空间规划部长联席会议)定期共同编制《空间发展报告》(包括空间发展和空间规划的手段两个部分)。    地方则组织制定具体规划。州和区域规划确定中心地、发展轴及特别发展地区。州级空间规划是综合性的上位空间规划,通过参与编制联邦空间规划,在欧盟内和更大的欧洲空间内为本州的发展做出贡献,并为单项空间功能或空间利用采取预留措施。具体内容包括空间结构和居民点结构,主要阐述州城的中心地体系(城镇体系)、工业发展重点、减负分流地点以及发展轴、开敞空间结构和开敞空间保护。    区域规划是跨行政区的,在德国城市和镇实行地方自治的背景下,区域规划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和地方对上位规划的接受程度,在空间规划系统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区域规划每5年修编一次,由州政府批准。具体包含《州发展规划》中涉及本地区的目标,还特别含有一些具有跨地区意义的决定,即中心地体系;居民点结构,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及满足其他相关用地需求的地区;跨地区交通线和基础设施;自然保护区和景观保护区;林区以及造林区;农业土地利用区;地区性的绿带,气候保护区和防洪滞洪区;原料矿产保护区或开采区;文物保护设施。    地方政府(指城市和镇)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土地利用规划(准备性的建设指导规划)和建设规划(强制性的建设指导规划)。建设指导规划应该适应空间规划的要求,它为两级结构,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为减少建筑用地需求,德国在城乡发展中充分重视存量土地的再次利用、建筑加密以及其他促进城镇内部发展的措施。    拥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增强规划与政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德国采用立法的形式,为区域规划与政策目标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德国区域规划成功的基础。    联邦政府先后颁布《联邦基本法》《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联邦空间布局法》《联邦财政平衡法》,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开发以及东西德统一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基本法和联邦建设法、自然保护及景观保护法、农田建设法等部门法构成一个法规体系。    法律既是制定规划的依据,又是实施规划的保障。《基本法》(起宪法的作用)第75条规定:联邦有权对土地分配、国土规划、水利管理等颁布原则性的法规。    德国的区域规划都是以有关法律为依据的,1965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联邦区域规划法,1976年又通过了第二个联邦区域规划法。    各州也有绝对的自治权和立法权,在考虑联邦法理念、原则的情况下,进一步制定州级法律法规,德国的一些州、专区、市或县都有自己的区域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