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一种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通过考试可以检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其知识储备。对于不同的考试,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 考试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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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摘选 篇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

  (1)执法行为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执法质量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相互配合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摘选 篇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摘选 篇三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摘选 篇四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5.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摘选 篇五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亟待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素质。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制修订相关立法,依法规范。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尚待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4)现行安全生产立法尚存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5)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对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