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简称“藏”,首府拉萨市,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地区,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西藏位于青藏高原西南部,地处北纬26°50′至36°53′,东经78°25′至99°0...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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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国家执业药师职称执业药师:国家执业药师考试

新规发布!西藏率先出台藏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藏医药学有着5000多年的历史、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系统的理论体系,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宝库中的瑰宝,被誉为最为完整、最有影响力的民族医药学之一。但由于我国无民族药执业药师相关制度,限制了藏药专业人才培养及就业,制约了藏药产业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西藏自治区药监局从西藏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助力“三区一高地”建设,联合区人社厅、区市场监管局出台了《西藏自治区藏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试行)》和《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为全国首个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该制度的施行,将对推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升藏医药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藏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会同区人社厅加快推进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着力提高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水平,不断壮大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促进藏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输送人才。

2024年1月10日,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藏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试行)》《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

为推动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药监局等3家部门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藏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试行)》和《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藏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试行)》及《藏药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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