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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要求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温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解读中明确内容:新增“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具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后,应在3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在规定年限内取得证书的,可不予续签或解聘劳动合同”。

以上通知正文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温州基层治理成效显著,但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基层治理精细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群众服务需求也愈发多元化,温州社区队伍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作用难发挥等缺点逐渐凸显。为适应新变化新需要,进一步提升专职社区工作者专业化水平和职业归属感,调动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健全完善专职社区工作者选任聘用、薪酬待遇、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体系,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制定出台《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2.《关于深化新时代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现社办〔2022〕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由总则、选任招聘、教育培训、规范管理、考核评议等十一个部分组成。重点创新内容有:

(一)限定了考证时限。为推动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发展,新增“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具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后,应在3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在规定年限内取得证书的,可不予续签或解聘劳动合同”。

(二)管理条例更加细化。一是新增了专职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规定,明确专职社区工作者经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视情延迟到55周岁(女)、60周岁(男)退休。二是规范了辞职的手续和流程。三是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对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制度行为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四是细化了跨区域调动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程序。五是推动人事档案的规范化建设,明确人事档案内容和管理。六是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规定,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护照管理。

(三)健全了考核评议机制。一是细化了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和对象,“除居民代表以外,还应包括驻社区单位代表、楼道长和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专职社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二是明确了兼任人员的考核。目前专职社区工作者兼任网格员出现“双线管理”的现象,在镇街层面建立组织、政法、民政等班子成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有助于提升考核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精准性和科学性。

(四)完善了岗位体系。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委发〔2018〕20号)附件,确定了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分配办法和套改表,创新点在于结合近两年省市两级“最美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工作领军人才的选树活动,获得相关荣誉可提升工资等级,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五)细化了薪酬福利。薪酬中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市级层面新增了兼任专职网格员人员的条款,鼓励向兼任人员提供补助或绩效倾斜。同时具体规定了“五险一金”等的发放。

(六)规范了职业发展。从任社区主职满5年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符合条件人数不少于1:10的比例确定职位数。

(七)强化了组织保障。将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基层党建督查、城乡现代社区建设督查等专项检查内容,并列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有助于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 李京洋

联系电话:0577-899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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