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简称“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哈尔滨,地处中国东北部,北、东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西部与内蒙古相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是中国最北端及最东端的省级行政区,介于东... 黑龙江

2023年黑龙江佳木斯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评审时间11月27日-29日]

【#卫生职称考试# #2023年黑龙江佳木斯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评审时间11月27日-29日]#】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获悉,2023年黑龙江佳木斯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评审时间为11月27日-29日,具体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单位,委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佳人社发〔2023〕27号)要求,现将2023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一)时间

  2023年11月27日-29日。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具体时间见(附件15)。

  (二)地点

  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街南段706号)。

  联系人:刘昕雨、周轩池,联系电话:13359557666、18045481222。

  二、评审材料相关要求

  (一)执行标准

  2023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执行《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4号,

  以下简称《卫生职称改革方案》)文件。

  (二)学历、资历及工作量

  1、学历要求

  (1)凡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卫生职称改革方案》规定的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3)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需提供各个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2、资历要求

  (1)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国家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5年及以上,大专学历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7年及以上。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和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及本年度晋升工资审批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或注册全科医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累计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4)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审标准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5)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严格执行“只可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规定。

  3.工作量要求

  工作量指标是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工作数量。为突出职称评审对临床实践的考核要求,按照《关于做好职称评审相关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临床医学、口腔及护理学44个专业申报人员的病房工作量数据提取来源于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的病案首页。(病案首页提取专业及代码见附件3)。

  (1)门诊工作量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提取,填报《门诊工作量统计表(44个专业)》(附件4)。申报人员应达到《卫生职称改革方案》规定的工作数量。通过病案首页相关数据进行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评价。

  (2)所有护理专业晋升工作量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提取,统一填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护理类)》(附件5)。

  (3)其他专业(非44个专业医疗类、药学类、技术类)晋升工作量,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量,确保申报人员工作量属实,填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6--8)。

  (三)专业考试成绩

  2023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用标准合格段为60分,基层、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及全科医学专业合格分数段为55分,援鄂医务人员合格分数段为50分。符合多个降段类别人员,以高降段类别为准,不重叠降段。

  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的《2023年佳木斯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打印并会同市人社局盖章后发放,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11月9日-10日到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领取。

  (四)专业能力及代表作要求

  1.按照《卫生职称改革方案》中“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可作为评审选择条件之一。

  3.按照《卫生职称改革方案》要求,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申报人员若提供论文作为选择条件之一,通用正、副高提供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1篇,基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正、副高提供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省级以上科技类期刊论文1篇。(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篇数提供)

  4.为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在职称评审论文查重环节,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测。各单位收集好申报人员的论文word电子版(文件命名格式:篇名_作者_发表日期,发表日期填写期刊发表日期的前5天,如发表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填写为20210905),同时填报《论文查重汇总表》(附件9)盖单位公章,在上报职称评审材料时,将论文word电子版和《论文查重汇总表》一并提交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因申报人员或单位未提供论文word电子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及单位负责。

  (五)继续教育学分及培训

  1.提供“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审验登记表”,此表有已审核水印,右上角有防伪二维码方为周期审验合格。

  2.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时)。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申报人员需提供进修证书。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的防控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分)。

  (六)基层服务工作

  1.“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附件10),还应提供反映本人基层服务工作的佐证材料(如:基层服务工作时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2.(1)二级乙等以下医院(含二级乙等医院)及非公立医院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2)根据医院科室设置要求,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级及以下医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3.援藏、援疆、援外、援边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援藏、援疆、援外、援边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派遣通知。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在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

  (七)基层人员

  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职称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卫生职称改革方案》中《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申报,评价标准按照基层评价标准执行。

  2.基层申报人员如按《卫生职称改革方案》中《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申报,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1),经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人事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注明“基层”字样。

  (八)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12),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九)平台操作

  在高级职称评审中,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结果查询、制发文件、颁发证书等工作均需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IP地址:http://hljzc.renshenet.org.cn(个人用户使用个人登录端口、单位及部门用户使用单位登录端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

  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工作,职称服务平台开放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29日。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87097652、87097653。

  三、评审收费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前审核并填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意见表》(附件13)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三)人事档案存放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的,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存档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4)。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者,需提供事业单位聘任报告(或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本人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者,需提供聘用合同原件、所在非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在申报单位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

  (四)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3年9月1日开始计算。

  (五)各申报单位一是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参评人员名单、工作量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二是要切实做好申报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要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基层服务、专业技术考核、工作量和专业能力要求,材料的填写项目(包括个人真实性签字、基层单位盖章、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对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并负责任的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在材料申报过程中,若有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材料的,请申报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将补充材料上报至评审委员会;申报单位及申报本人要认真规范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对人未签字、单位考核情况填写不准确不规范及其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材料,将不予通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评审材料目录表

  2.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绩与学术成果材料目录

  3.病案首页提取专业及代码

  4.门诊工作量统计表(44个专业)

  5.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护理类)

  6.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医疗类-非44个专业)

  7.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药学类)

  8.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技术类)

  9.论文查重汇总表

  10.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

  1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

  12.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13.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意见表

  14.流动人员审查表

  15.评审材料装订要求

  16.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