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简称“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福州,位于中国东南沿海,东北与浙江省毗邻,西北与江西省接界,西南与广东省相连,东南隔台湾海峡与台湾省相望;全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 福建省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 职业资格

近期,本站编辑从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整理了《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供福建初级安全工程师考生参考。详情如下:

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 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 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 格考试取得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为: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三条福建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设置初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统一注册管理。

第五条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 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制定福建省初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福建省内初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 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 行一次。

第八条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 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福建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 证书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用 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福建省按照规定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或经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授 权的单位,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及注册管理 工作。

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 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 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申 请,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审核,准予注册的 申请人,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 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五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 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延续注册 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 的,须及时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 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九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由福建省应急 管理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 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 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 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 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 及其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

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

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 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外省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或成绩合格证明)人员申请在福建省注册的,应参加福建省内《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 件。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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