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3.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负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
1.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只要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2.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其他企业指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
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渠道
(1)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主要渠道)。
(2)公开招聘产生。
2.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指定和事实,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
1.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
(1)集中模式。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由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2)分散管理。是指企业设置了总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在每一个业务板块都配备有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这些企业法律顾问直接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带,而不是由总企业法律顾问统一管理。
(3)混合模式。是指企业既没有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又在各业务板块配备了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各板块配备的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其他法律事务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负有统一管理和协调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
2.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事务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