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中招办根据录取条件实施录取,按照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等级和各学科笔试成绩等级排序,然后按照顺序一次检索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先按照报名考生总成绩等级进行排序,在考生总成绩等级相同的前提下,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中等级的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录取;若两名考生等级的数量相等,则按照次一等级的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录取;依次类推。报考同一所学校的考生,如成绩各等级的数量完全相等,则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和历史的科目排列先后顺序,对单科等级高的考生依次录取。
1.特长生录取。
(1)市直普通高中特长生录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达到相应等级,特长复试成绩80分及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所填报的特长志愿,按招生学校特长项目所列招生计划数根据考生特长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县(区)属普通高中特长生,由县(区)教育局于志愿填报截止时间前将特长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招生部门在招生系统中锁定该批次名单,不再参与其他批次录取。
2.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统招生(民族班)和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
(1)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录取。
根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按区域(市本级、灵山县、浦北县)依据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等级和各学科笔试成绩等级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
(2)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民族班)录取。
①统招生录取。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照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等级和各学科笔试成绩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②民族班录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民族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民教〔2023〕5号)规定,市一中、市二中、市三中民族班,不单独新增指标,列入学校统招生计划,与统招生同批次录取。
③广西民族高中录取。根据考生报读志愿按学校招生计划人数核定录取,在第一批次指标未录满的情况下,允许补录调整(必须是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B等及以上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级及以上的考生)。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将考生姓名、民族、户籍所在县区、学籍所在中学、中考成绩等信息在钦州市教育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教育优待对象录取。
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等优待对象报读普通高中,根据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及有关标准实施录取。
根据考生报读情况,结合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学校各类报名考生的具体录取条件。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由市中招办拟定,报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