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全民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包括矿藏、河流、国有森林、荒地、草原和其他陆海自然资源,还包括全民所有的工厂、农场、商店、铁路、邮电和银行等。可见,全民所有制经济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它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要经济基础,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条件。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3.主导作用
1、更新观念要更新观念,不能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仅仅理解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高越好,或者理解为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越多越好。
2、正确导向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整体调整,既要保持它的一定数量,更要注重整体布局的优化和实力上质的提高。这种战略调整,还必须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进行。
3、增强控制力
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需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二是,国有经济应当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要注重在整体分布上的优化和经济素质、技术素质、管理素质等方面质的提高,影响力的扩大。三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发挥,不只是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作用来实现的,更要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四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