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专项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科教强市、人才兴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双百计划”行业拔尖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在我市长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并起到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社会工作一线、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中选拔,向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机构(组织)、社会公益慈善类组织等基层单位倾斜,严格控制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选比例。

第四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每2年选拔1次,按照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每次不超过5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范围: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理念、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团体、组织等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优抚安置、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殡葬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人才。

第七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法律、政策理论、发展历程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

(四)能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其中,社会工作类须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养老服务类须参加省或市养老服务类培训且评价合格,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有较丰厚的研究成果。

入选市级及以上相关人才工程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按照好中选优、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的程序:

(一)部署申报。选拔年度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发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区市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区市、本行业系统符合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范围、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区市民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范围和条件,对各区市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要件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烟台市内各类人才评选。

(四)评审遴选。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邀请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实务专家等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对相关人选进行评审,提出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建议名单。

(五)公示考察。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组织对人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个人品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个年度集中发放一次。在管理期内,被纳入齐鲁人才工程(社会工作人才类)的,保留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称号,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名单纳入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其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领办的项目进行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扶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在社会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配合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开展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工作展示和咨询督导等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档案,实行社会工作人才考核评估评审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单位通过审查述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工作成效开展管理期内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满考核评估并进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作为落实待遇和选拔新一届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每年对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在社会工作领域引领示范作用发挥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参与完成1个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二)参与完成1项社会工作课题研究;

(三)参与1个社会工作政策、标准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四)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刊发,具有推广使用价值;

(五)与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参与1次及以上社会工作领域的专题辅导培训,义务为相关人员授课;

(六)到基层社区(村)有针对性的开展1次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发展;

(七)在不同领域设立“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工作站”,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工作展示,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八)与乡镇(街道)社工站双向联动,兼任乡镇(街道)社工站顾问(或督导),对社工站进行业务指导、合作开展项目;

(九)其他有助于社会工作发展,经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3项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估为“合格”,“合格”的予以发放市政府津贴。

第十七条 管理期满后,对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在四年管理期内的工作实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管理期内,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在完成每个管理年度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评估为优秀等次。每届评估的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1.获得全国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2.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

3.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二)合格等次。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完成3个及以上管理年度考核内容,期满评估时可评定“合格”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如有两个及以上管理年度未完成考核内容,期满评估时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条件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管理期,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申报;期满“不合格”的,取消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格,且连续两届不得参与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评选。

第十九条 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调往市外、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继续保留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原因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的,经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原则上自出现以上不宜继续作为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情形的当月起收回已向其所发市政府津贴。

第二十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台市社会工作人才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2020年6月20日施行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27号)同时废止。

原文:

https://mzj.yantai.gov.cn/art/2023/7/3/art_6455_2872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