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简称“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石家庄,位于北纬36°05′-42°40′,东经113°27′-119°50′之间,环抱首都北京,东与天津毗连并紧傍渤海,东南部、... 河北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随着... 职称

2023年职称评审相关通知暂未发布,无特殊情况差别不大,可先参考历年河北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工程职称评审陆续开始,为了让考生及时获知评审信息,可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提醒2023年工程职称评审时间通知。

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承担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项以上,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成果验收。完成省(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市(厅)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项以上。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地级)的区域规划、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2项以上,主持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跨市域的城镇体系规划1项、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3项以上;参加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跨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3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2项以上。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2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1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下总体城市设计3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2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3以上项或详细城市设计2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下总体城市设计4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3项以上。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用共设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规划3项,100公顷以上的风景园林规划1项以上,或其他专项规划5项以上。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20万人口以上城市公用设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规划5项以上,100公顷以上的风景园林规划2项以上,或其他专项规划6项以上。作为专业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规模20万人口以下城市或镇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3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5平方公里用地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经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并经政府批准;或10公顷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5项以上(含居住小区规划、片区规划和街区环境景观规划、工业用地规划等),并经过部门审定通过。项目主管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4.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建筑工程设计: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大型工程项目或4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工程施工: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4项中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3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工程造价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4.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10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3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6.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5项以上,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8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7.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或二、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5项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②作为编制人员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参加过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审查)和管理(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发布的名单为准);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负责编审本地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4项中型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4项大型或5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3.担任公用事业生产运营大型企业生产技术负责人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在中小型企业担任生产技术负责人7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10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4.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5.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交通与照明)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3项以上划。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完成4项以上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养护管理6项以上的独立维护工程,且在养护管理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负责的设施完好,未出现安全事故。

5.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6.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从事风景园林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1项以上,或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2项以上,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3项,或风景园林其它项目规划3项以上,并已经实施。

3.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从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10年以上,养护工程连续3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级,或荣获省级以上行业评优称号。

6.作为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获省级以上业务表彰、奖励、命名。

7.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业绩成果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以上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一、二等奖,优质工程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工程监理(项目技术管理)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一等奖,优质工程2项以上、二等奖3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其中优质工程奖以公布获奖项目、单位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为准,勘测设计奖限额定人员,施工、监理等奖项每项目每专业只限1人)。

(二)参与主持省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生产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或参与主持省(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和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四)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篇以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并实施,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规程、工法编写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以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五)发表本领域研究论文、著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国家QC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国家绿色创新奖的主要负责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主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3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或参与主持完成省(部)级2项以上或市(厅)级工程项目4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权威部门鉴定,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2.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其中独立完成10万字),或编制3本以上国家或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3部以上(前三名),或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编写者,或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或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或国家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或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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