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广东省辖地级市、特大城市,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截至2022年10月,全市下辖5个区,总面积3797.72平方千米,20... 佛山市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202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即将在4月8-9日进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将在4月15、16、22、23日进行,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2023年3月30日-4月9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23年4月6-23日。

考生须认真阅读准考证上《考生须知》,注意考试时间及地点,提前查看考场情况,做好考试路线规划,注意交通安全。

二、考场设置与考试时间

佛山考点共设置4个考场,除佛科院考场外,考生车辆不能进入考场,请提前规划好路线,留足入场时间。

考试时间

考场地址

佛山学技术学院仙溪校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仙溪水库西路校区西门入场)(机考)

佛山开放大学(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9号)(纸考)

佛山市第六中学(佛山市禅城区上沙中街9号)(纸考)

B5栋考场

(B5教学楼)

B3栋考场

(B3教学楼)

4月9日

上午

——

8:30-10:10

10:55-12:35

——

——

下午

——

14:00-15:40

16:25-18:05

——

——

4月15日

上午

8:30-10:00

10:45-12:15

8:30-10:00

10:45-12:15

9:00-11:00

9:00-11:00

下午

14:00-15:30

16:15-17:45

14:00-15:30

16:15-17:45

14:00-16:00

14:00-16:00

4月16日

上午

8:30-10:00

10:45-12:15

8:30-10:00

10:45-12:15

9:00-11:00

9:00-11:00

下午

14:00-15:30

16:15-17:45

14:00-15:30

16:15-17:45

14:00-16:00

14:00-16:00

4月22日

上午

8:30-10:00

10:45-12:15

8:30-10:00

10:45-12:15

——

——

下午

14:00-15:30

16:15-17:45

14:00-15:30

16:15-17:45

——

——

4月23日

上午

8:30-10:00

10:45-12:15

8:30-10:00

10:45-12:15

——

——

下午

14:00-15:30

16:15-17:45

14:00-15:30

16:15-17:45

——

——

三、考生考前应再次检查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大陆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通行证等,且与准考证上的类型、号码一致,处于有效期内),如证件遗失或过期应立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四、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进入试室前,工作人员检查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时考生应主动摘下口罩配合核验身份;机考时,为避免鼠标键盘交叉污染,考生需自行准备并全程佩戴一次性手套,进入机房前戴好。

五、考生进入校园后应在指定区域等待、休息和准备进场。

六、使用含醇消毒剂消毒过的区域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部分学校全校禁烟。

七、处于孕期的考生,其家属要在考场周边等待。

八、特殊注意事项

(一)佛科院仙溪校区(南海)考场距离市中心较远,请提前安排好交通方式,校园较大,请预足入场时间,仙溪校区西门离考场较近,建议从西门入校,考试地点在B3教学楼和B5教学楼。

机考考场

试室名称

机房名称

佛科院仙溪校区B3栋(北区)

第1试室

B3教学楼113和114

第2试室

B3教学楼118和119

第3试室

B3教学楼115

第4试室

B3教学楼116

第5试室

B3教学楼120

第6试室

B3教学楼102和103

第7试室

B3教学楼104和105

第8试室

B3教学楼106

第9试室

B3教学楼109和110

第10试室

B3教学楼111

第11试室

B3教学楼305

第12试室

B3教学楼307

第13试室

B3教学楼313

机考考场

试室名称

机房名称

佛科院仙溪校区B5栋(北区)

第1试室

B5教学楼301

第2试室

B5教学楼303

第3试室

B5教学楼305

第4试室

B5教学楼309

图片1.png图片2.png

(二)佛山开放大学和佛山市第六中学考场为纸笔考试考场,请考生注意本年使用“卷卡合一”的试卷形式进行考试,考生开始考试前收到卷、卡时,应检查卷、卡是否装订在一起下发,如无问题应在卷、卡上填写个人信息、填涂有关区域、小心将答题卡按切线撕下。严禁考生私自互换答题卡,任何卷、卡不对应的情况皆会导致读卡成绩极低,考生私自互换答题卡将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佛山考点

2023年4月6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第一条 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验。

第二条 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请注意

1.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2.禁止佩戴手表和携带任何文具进入座位。

3.答题时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三条 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需注意:

1.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以违纪违规论处。

2.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以及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 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