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地处东经120°52... 上海

今天上午召开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实施。

新《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与此同时,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

此外,新《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生育假从30天延长至60天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上海本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既与上位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相衔接,又充分结合上海实际。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十八项,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此次修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

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按照《决定》要求,目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上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整体考虑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制度供给,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放大效应。

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三是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条例》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 当前在生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不孕不育人群比重高;

二是高龄、高风险孕产妇比例增加;

三是出生缺陷仍有一定比例;

四是意外妊娠现象仍较多。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此次修订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同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

目前,托育服务供给总量整体仍显不足,家长普遍反映家门口公办托育服务相对稀缺。因此,迫切需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办园托额比重,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为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条例明确规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 提供托育服务。”

目前,上海市约有380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涉及约760万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扶助关怀。

条例明确:

一是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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