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召开中央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和清欠工作专题会议,要求中央企业要带头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更加坚定的思想自觉、精准务实的举措、真抓实干的劲头,进一步做深做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想要解决根治拖欠薪资问题,落实“工资保证金”是关键,它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你了解“工资保证金”吗?

工资保证金是什么?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这种形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监管部门不得限制。

一旦发生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新农民工本人。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

如果施工企业没有欠薪问题,工资保证金会返还吗?

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

属地人社部门要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支取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同时,针对有的施工企业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属地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施工企业如果不存储工资保证金会怎样?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具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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