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通州考点202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现场审核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可知,2023年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至3月2日,审核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三楼会议室,望周知。
温馨提示:为了提前获取2023年北京地区中医执业医师考试资格审核、缴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证书领取等重要时间节点信息,考生可以使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功能,届时会以短信形式免费通知考生。
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上述公告部分原文如下:
现场审核方式、时间及地点:
各医疗机构需携带本单位报名人员纸质版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审核报名系统中上传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是否一致。如因考生未将必要材料上传而导致审核未合格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现役军人和部队文职人员考生无需上传电子版材料。现役军人和部队文职人员考生现场审核所提交材料,如无特殊说明的与地方考生一致;现役军人考生还须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等法规。
现场审核期间,不接待个人报名,请各单位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携带本单位所有考生报考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
通州考点只审核试用机构单位在通州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考生。
现场审核时间:2023年2月27日至3月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现场审核地点:北京市通州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三楼会议室(车站路45号,稻香村南侧办公楼)。
现场审核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该表中“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科学历为专升本的考生,同时提交本科与专科毕业证书。)2002年(含)以后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考生请务必准确填写学历编号并登陆学信网(www.chsi.com.cn)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考生试用机构出具的1年以上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试用机构涉及多个单位的,须多个单位同时开具证明,每个单位1份)。
5.带教老师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除外)。
7.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符合报考执业医师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
8.军队现役考生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9.以2023年毕业的研究生学历报考的考生,同时提交《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及《在读研究生证明》《学生证》。
10.参加短线医学加试的考生须提交《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考试考生报名资格申请审核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符合报考执业医师条件的考生,注册执业范围须为院前急救、儿科)。
11.考生(除军队现役、在校研究生、港澳台、外籍考生)均须提供与试用机构一致的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原件。
12.其他在报名系统中上传电子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要求
(一)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专科学历毕业的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注册,中专学历毕业的须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注册,方可报考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须同时满足1.已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2.须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中报考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后,执业地点限定为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
(三)除军队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均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国家医学考试网(报名系统内)下载打印,如涉及多个单位,须多个单位同时开据证明,每个单位1份。
(五)毕业证丢失的,可以提供由原学校补办的教育部统一制式“毕业证明书”,其他证明无效。
(六)电子版材料要求:
1.有效身份证件:请上传与报名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照片及本人手持身份证内容面照片,人像与证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请上传与报名相一致的试用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包含信息页、诊疗科目页。有变更信息的,提交变更信息页。许可证上的信息与报名信息不一致的,将直接被判定为审核不合格。
3.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考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系统中如实上传全部所需的报名材料,详见附件2。
(七)对审核中发现“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第七条,做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理;对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款,做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理,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第八条,做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北京卫生人才网
咨询电话:69547455-8316(现场审核时间段,届时电话将无人接听,如有咨询请自行查看文件要求或现场咨询,敬请谅解)。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bjtzh.gov.cn/bjtz/home/202302/16377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