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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系指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国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外籍人员取得上述学历后,若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中国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外籍人员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四、外籍人员在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提供外籍人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接受外籍人员实习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持《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X”字签证。
七、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在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护照、签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及健康证明,到实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居留期满后,需继续在华居留的,可凭接受实习院校的公函,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根据实习期限及参加实习满一年后的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确定。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九、取得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外籍人员,方可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已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外籍人员,如果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实习。
十一、取得中国台湾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十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从2002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附件: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略)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下发《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以下均简称《通知》)以来,各地根据两个《通知》规定,陆续开展了这部分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准备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中国不同高等院校接受不同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可以向其取得医学专业最后学历的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
二、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在医疗机构内一年期限的实习内容应与我国内地居民在该机构实习的内容和要求一致。
三、对于不能接受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报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该院校将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安排至可提供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
四、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与国内当地考生执行同一收费标准;临床实习收费标准可参照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教[1997]22号)中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方式,与我国内地考生相同。
六、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咨询部门为卫生部,考务技术咨询部门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其中,涉及中医考试的政策和技术咨询部门分别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考试的有关政策要加强宣传,切实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严格执法,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这部分人员的实习申请资格和考试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接受实习的医疗机构要提出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实习质量。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港澳办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后,完成了1年实习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二)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通过香港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四)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七)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和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八)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九)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七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学位,或者八年制毕业的,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第127号)有关规定,在毕业当年可以直接在毕业学校所在地报考相应专业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中医、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拟在内地医疗机构实习的,可直接向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审核表》(表1)。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实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由实习医疗机构出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
四、取得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拟在内地中医医疗机构实习的,可直接向符合规定的中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港/澳中医专业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审核表》(表2)。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由实习医疗机构出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表3)。
五、取得内地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内地医疗机构实习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表6),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六、符合下列情况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香港医务委员会秘书处(临床类别)、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口腔类别)和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中医类别)报名,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表4)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8张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报名工作由香港卫生署协调、委托上述三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分别进行。
(一)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二)取得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三)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香港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四)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五)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的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澳门卫生局报名,填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表5)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8张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一)取得内地医学、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二)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八、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地点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
九、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和澳门卫生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相应地移交给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香港、澳门有关机关向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的具体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厅与香港和澳门有关机关确定。
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报名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
(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方式、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线与报考相同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地考生相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试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连续两次(年)有效,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时,需在内地三级医院(中医医院)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第一年(次)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回香港、澳门实习1年并取得合法行医权,或者取得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可不在内地三级医院(中医医院)培训6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直接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7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7位为“0”。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位是“A”—“Z”,第2—7位是“0”—“9”,第8位是“(0)”—“(9)”或者“A”—“Z”。
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7位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7位为“0”。其中,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7位是“0”—“9”,第8位是“(0)”—“(9)”。
十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执行同一收费标准;临床实习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教[1997]22号)中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所称内地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及培训的医疗机构是指上述学校(中医学校)所附属的三级医院(中医医院),简称三级医院或三级中医医院。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及《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第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后,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香港大学中医专业本科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具有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业满5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可以申请在内地开设诊所。诊所申办和登记注册等事宜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具有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符合条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按《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卫医发[2003]333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