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雪华表示,对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会出现不同纳税主体承担税负存在差异的情况,改为查账征收后,可以有效打击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行为,投资人间的税负也相对公平了。

未来,此类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刘雪华提示,此类企业要按照公告要求,建立健全账薄,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对于一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小企业来说,如果既有传统的经营业务,又持有权益性投资,那么,可以将这两类业务通过不同主体来经营并核算,即权益性投资由查账征收的主体经营,符合核定条件的原业务由核定征收的主体经营,以降低会计核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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