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频道根据钦州市教育局公布的《2023年广西钦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公告》了解到,2023年广西钦州中考关加、降分证明材料及具体做法已公布。具体如下:
有关加、降分证明材料及具体做法
各单位请按下面要求收集加分证明材料,但最终确定项和分值以市教育局公布的文件为准。
(一)加分对象(九年级学生)
1.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等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8〕29号)精神: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按照分数线总分加20分录取,再进行等第划分。
2.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再进行等第划分。
3.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招生部门按规定降低分数录取。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桂消〔2019〕28号)的规定,烈士、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2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1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
5.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总分加20分,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只取其中一项分值。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材料。
符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在中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卫健局或统 战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流程。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加分、降分照顾资格的权利,逾期不再办理。
(二)加分材料提交要求
1.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女儿考生,须于2023年3月25日前上交钦州市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卫健部门。钦州市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就读学校或中考报名站领取)一式三份交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结扎户提交生育证、结扎证明),各一式一份复印件(查验原件)。能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不需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经审核后,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卫健办审核。乡镇(街道)卫健办审核后,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考生本人)报送所在县(区)卫健局审定。县(区)卫健局审查完毕,将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在考生户口所在村居民聚居地和就读所在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审定后的《登记表》2份退回考生本人,另一份《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县(区)卫健局留存1份。县(区)卫健局于2023年4月1日前向县(区)招考办(中心)、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提交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名单。4月3日前考生本人必须向所在学校(或中考报名站)提交经县(区)卫健局审定的《登记表》。考生所在学校(或中考报名站)汇总审核后于4月10日前交县(区)招考办(中心)复核备案。县(区)招考办(中心)、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于4月17日前汇总审核登记表交到市招生考试院。4月22日前市招生考试院汇总名单并送市卫健委审核后予以公示。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须于3月25日前将钦州市“三侨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就读学校或中考报名站领取)一式三份上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统 战部。县(区)统 战部审查完毕,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审定后的《登记表》1份退回考生本人,本单位留存1份,1份连同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报统 战部门复查备案,1份及考生名单汇总表于4月1日前交给县(区)招考办(中心)、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2023年4月3日前考生本人必须向所在学校(或中考报名站)提交经县(区)统 战部审定的《登记表》。考生所在学校(或中考报名站)审核后于4月10日前交县(区)招考办(中心)、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复核备案。县(区)招考办(中心)、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于4月17日前将汇总表交到市招生考试院。4月22日前市招生考试院汇总名单并送市统 战部审核后予以公示。
3.符合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子女 优待条件的考生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4月3日前考生本人必须向所在学校(或中考报名站)递交证明材料。考生所在学校(或中考报名站)于4月10日前交至市县(区)招考办(中心)、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县(区)招考办(中心)、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于4月17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汇总表交到市招生考试院。4月22日前市招生考试院汇总名单及材料并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后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