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

  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产品铭牌要求

  在压力容器的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三)制造许可证书编号

  (四)介质名称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

  (七)耐压试验压力

  (八)产品编号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类别

  (十一)容积

  第五十四条 设计要求

  (一)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设计安全系数)按下列要求确定:

  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考虑,钢制压力容器一般不得低于3.0;基于材料常温屈服强度考虑,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6,高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5。按分析设计的钢制压力容器,基于材料常温抗拉考虑,一般不得低于2.6;基于材料常温和设计温度的屈服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1.5。否则,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钢制和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安全系数选取。

  注:(1)当无法确定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条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强度为依据确定许用应力时,nb应适当提高。

  (2)有色金属铸件的系数应在板、锻件、管、棒的基础上除以0.8。

  (3)铸钢的铸造系数不应超过0.9。

  (二)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产品,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当采用标准规定以外的强度计算方法或试验方法进行设计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五)压力容器的所有A、B类焊接接头(如图所示)均需按相应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RT或UT)。焊接接头系数应根据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型式及无损检测的比例确定,焊接接头系数规定见表2。  (六)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