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订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人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订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制造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力。
(二)应制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订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一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总要求
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企业如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锅炉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四十六条 结构要求
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产品检验要求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和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一)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二)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压力表、温度计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五)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具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
的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
第四十九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第五十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地址。
(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
第二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总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