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3.主车间的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3.主车间的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三)热处理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控制

  (一)应制订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包括对检测方法的确定、

  标准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要求。

  (三)应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化检验

  (一)应制订理化检验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验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压力试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试验工艺和相关程序要求。

  (二)应制订对压力试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包括对压力试验的监督、确认,对压力试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试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检验控制

  (一)应制订检验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应制订检验和试验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三)应制订关于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设备控制

  (一)制订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

  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

  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适于计量试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应制订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

  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不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订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