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需要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吨的吊车。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 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控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质量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文件和资料控制
企业应制订文件和资料的控制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订文件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
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 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关的规程、规定和标准。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质量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文件和资料控制
企业应制订文件和资料的控制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订文件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
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 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关的规程、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