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语: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ونى),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6.4... 新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办发〔2017〕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8年底,全区已建成装配式建筑255万平方米,建筑产品品质得以提升、建筑设计能力有所增强,BIM(建筑信息模型)等先进技术及绿色、节能、环保的建筑理念得到应用推广,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建筑工业化水平.但部分地区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区域发展不平衡,设计、生产能力不足,支持政策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为加快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确保完成2020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15%的工作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进一步扩大积极推进地区范围,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五个积极推进地区的基础上,将伊宁市、奎屯市、霍尔果斯市、阿勒泰市、富蕴县、客纳斯景区管委会、哈密市、喀什市、阿克苏市列为积极推进地区,2019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2020年达到15%;其余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2019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2020年达到10%。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标准,积极培育产业基地,积极推进地区,2022年建成3个,2025年建成5个;鼓励推进地区(除偏远贫困县市),2022年建成1个,2025年建成3个。加快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地区,2020年不少于5个,2025年不少于15个;鼓励推进地区(除偏远贫困县市),2020年不少于3个,2025年不少于10个。

二、确定推广范围

政府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市政综合管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100%使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不低于50%。各地(州、市)中心城市应在其城市新区、园区、中心城区按照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年度工作目标的要求划定区域并明确在此界限范围内的新建项目100%使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在10万m²-20万m²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0%,建筑面积在20万m²以上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5%,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整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使用装配式建筑,合理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及旅游业发展,选择一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便利、造价合理、有一定规模的村镇开展装配式轻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农房试点。老旧房屋改造和灾后重建项目中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使用钢结构进行既有建筑改造,满足房屋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三、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应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做好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跟踪管理,完善统计报送制度,安排专职统计人员,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政策落实及项目进展情况。结合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细化阶段性工作安排,合理确定规划布局、技术体系和产业布局,提出分区域、分类型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积极在装配式建筑中推广使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建立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运维、档案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全过程跟踪管理机制,实现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建立健全招投标、设计、生产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在装配式建筑中大力推广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扶持传统建筑企业向装配式建筑及配套产业转型,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安装骨干企业。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积极发展与装配式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村料。因地制宜出台鼓励支持政策,积极开展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支持制定企业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时,结合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在立项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结构形式、装配率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中应将装配式建筑列为硬性指标,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做好装配式建筑认定和等级评价工作。

四、加强政策指导

在继续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中明确的财政奖励、税费优惠、金融、用地、规划、科技、评优评奖等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优先审批、诚信体系加分等支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涉及装配式建筑勘察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技术研发等环节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财政补贴政策。具备条件的城市,制定装配式建筑的财政补贴政策,保障推广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科研开发、标准编制、体系建设和项目试点经费。

(三)金融支持政策。经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享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子以倾斜。

(四)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对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使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结合该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缴存标准。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单体装配式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 20%并优先放贷。

(六)优先审批政策。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运输等环节优先审批。

(七)诚信体系加分政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的企业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中给予加分,并在承揽项目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完善监管体系

切实履行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层层夯实工作职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和风险对策,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防止套取、挪用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要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强化对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的监督指导。自治区将把各地政策落实、目标任务完成、质量安全,以及示范城市、示范项目、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等情况列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督查内容,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推广装配式建筑是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手段。建筑业将通过节能高效绿色的装配式建筑方式来取代传统建筑业手工作业方式,已经成为了国家、行业和社会的一种共识。以上内容就是“新疆: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使用装配式,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更多装配式新发展新资讯,欢迎继续关注装配式建筑行业频道!点击下方免费下载,获取装配式精华考点/课程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