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建督罚字[2018]3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缺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未按规定要求分包施工单位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未发现和制止分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2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15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查组成员
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以及江西省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建筑施工、结构工程、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等方面老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工程概况
事发7号冷却塔属于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是三期扩建工程中两座逆流式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如图1所示)其中一座,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两座冷却塔布置在主厂房北侧,整体呈东西向布置,塔中心间距197.1米。7号冷却塔位于东侧,设计塔高165米,塔底直径132.5米,喉部高度132米,喉部直径75. 19米,筒壁厚度0.23至1.1米。
图1冷却塔外观及剖切效果图
筒壁工程施工采用悬挂式脚手架翻模工艺,以三层模架(模板和悬挂式脚手架)为一个循环单元循环向上翻转施工,第1、第2、第3节(自下而上排序)筒壁施工完成后,第4节筒壁施工使用第1节的模架,随后,第5节筒壁使用第2节筒壁的模架,以此类推,依次循环向上施工。脚手架悬挂在模板上,铺板后形成施工平台,筒壁模板安拆、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均在施工平台及下挂的吊篮上进行。模架自身及施工荷载由浇筑好的混凝土筒壁承担。
7号冷却塔内布置1台YDQ26×25-7液压顶升平桥,距离塔中心30. 98米,方位为西偏北19. 870。
图2冷却塔施工模拟图
7号冷却塔于2016年4月11日开工建设,4月12日开始基础土方开挖,8月1 8日完成环形基础浇筑,9月27日开始筒壁混凝土浇筑,事故发生时,已浇筑完成第52节筒壁混凝土,高度为76.7米。☞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三、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1.工程建设方。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城三期发电厂)为项目的法定建设单位,是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
江西投资集团成立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架构采用丰城发电厂二期和三期一体化管理模式,安全监督等工作均由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应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新设置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部、综合部和生产准备办,负责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的内外协调、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控价、生产准备等工作,人员由丰城二期发电厂内部抽调。
图3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关系图
2.工程监理方。
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耐迪公司)为项目的监理单位,具有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其业务经营由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直接管理。
2016年1月,上海斯耐迪公司与丰城三期发电厂签订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2×1000MW超临界机组扩建工程监理合同》。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对施工准备、试桩、地基处理、采购、土建、安装及调试、竣工验收、达标创优、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上海斯耐迪公司成立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部),下设综合管理组、土建监理组、安全调试监理组、安全监理组。
3.工程总承包方。
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甲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工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电工程集团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5年11月,中南电力设计院与丰城三期发电厂签订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工期为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合同范围包括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工程实施全面管理、建筑、安装、调试、试运、技术服务、培训、功能试验直至验收交付生产、工程创优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的EPC总承包工作。201 5年12月10日,中南电力设计院成立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目标全面负责。
4.施工、劳务、混凝土供应方。
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为7号冷却塔施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2016年3月18日,河北亿能公司与中南电力设计院签订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施工D标段一冷却塔与烟囱施工合同》,计划工期为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8月25日。主要施工内容包括7号、8号冷却塔和烟囱。2016年3月26日,河北亿能公司成立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统一管理下,具体负责7号冷却塔施工。
河北魏县奉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为7号冷却塔劳务分包单位,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2 016年4月10日,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部分材料机具,由魏县奉信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作业队伍,负责7号、8号冷却塔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劳务作业。经查,在7号冷却塔基础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项目部指定社会自然人宋旭方以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名义组织劳务作业队伍;在上部筒壁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项目部更换了劳务作业队伍,指定社会自然人白书平以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名义组织劳务作业队伍。
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是7号冷却塔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2016年7月22日,丰城鼎力建材公司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由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负责供应商品混凝土。经查,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已于2016年4月在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开始供应混凝土。
四、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 6年11月24日6时许,混凝土班组、钢筋班组先后完成第52节混凝土浇筑和第53节钢筋绑扎作业,离开作业面。5个木工班组共70人先后上施工平台,分布在筒壁四周施工平台上拆除第50节模板并安装第5 3节模板。此外,与施工平台连接的平桥上有2名平桥操作人员和1名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在7号冷却塔底部中央竖井、水池底板处有19名工人正在作业。
7时33分,7号冷却塔第50-52节筒壁混凝土从后期浇筑完成部位(西偏南15° -16°,距平桥前桥端部偏南弧线距离约28米处)开始坍塌,沿圆周方向向两侧连续倾塌坠落,施工平台及平桥上的作业人员随同筒壁混凝土及模架体系一起坠落,在筒壁坍塌过程中,平桥晃动、倾斜后整体向东倒塌,事故持续时间24秒(部分事故现场如图4、图5、图6所示)。
图4事故现场鸟瞰图
图5第49节筒壁顶部残留钢筋
图6事故现场坍塌平桥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73人死亡(其中70名筒壁作业人员、3名设备操作人员),2名在7号冷却塔底部作业的工人受伤,7号冷却塔部分已完工工程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197.2万元。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201 6年11月24日7时4 3分,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河北亿能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报警,称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110指挥中心立即将接警信息通知丰城市公安消防大队、120急救中心、丰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
8时07分,丰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调派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交通等单位携带挖掘机、吊车、铲车等重型机械设备赶赴现场处置。8时15分,丰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宜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汇报事故情况。8时50分,丰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宜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9时03分,江西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调度了解事故现场伤亡情况后,启动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时13分,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向江西省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9时30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乐平队,江西省矿山救护总队、丰城大队、新余大队,丰城市矿山救护队及部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携带无人机、生命探测仪、破拆及发电等设备参加救援。
9时50分,江西省政府值班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
10时30分,江西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抵达事故现场,对人员搜救等工作作出安排,决定成立事故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由江西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安全保卫、医疗等7个小组。
11时20分,江西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抵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
(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救援指挥部调集3370余人参加现场救援处置,调用吊装、破拆、无人机、卫星移动通信等主要装备、车辆640余台套及10条搜救犬。救援指挥部通过卫星移动通信指挥车、微波图传、4G单兵移动通信等设备将现场图像实时与国务院应急办、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江西省政府联通,确保了救援过程的精准研判、科学指挥。
救援指挥部按照“全面排查信息、快速确定埋压位置、合理划分救援区域、全力开展搜索营救”的救援方案,将事故现场划分为东1区、东2区、南1区、南2区、西区、北1区、北2区等7个区,每个区配置2个救援组轮换开展救援作业。按照“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救援人员采取“剥洋葱”的方式,用挖掘机起吊废墟、牵引移除障碍物,每清理一层就用雷达生命探测仪和搜救犬各探测一次,全力搜救被埋压人员。
11月24日18时、11月25日11时,救援指挥部分别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截止201 6年11月25日12时,事故现场搜索工作结束,在确认现场无被埋人员后,救援指挥部宣布现场救援行动结束。
(五)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丰城市120急救中心接报后立即派出第一批3辆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将伤员送往医院。丰城市人民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事故伤员直接入院检查、治疗,按照一级护理标准提供24小时专人护理服务。11月24日11时,救援指挥部调集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批医疗老师赶到丰城市指导救助伤员。
救援指挥部成立了善后处置组,下设9个工作服务小组,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班子的服务对接工作机制,做好遇难者家属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赔偿协商、生活保障等工作。截止2016年11月3 0日,事故各项善后事宜基本完成。☞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五、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节模板,致使第50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具体分析如下:
(一)混凝土强度情况
7号冷却塔第50节模板拆除时,第50、51、52节筒壁混凝土实际小时龄期分别为29-33小时、14-18小时、2-5小时。
根据丰城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间,当地气温骤降,分别为17-21℃、6-17℃、4-6℃和4-5℃,且为阴有小雨天气,这种气象条件延迟了混凝土强度发展。
事故调查组委托检测单位进行了同条件混凝土性能模拟试验,采用第49-52节筒壁混凝土实际使用的材料,按照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的材料用量,模拟事发时当地的小时温湿度,拌制的混凝土入模温度为8. 7-14.9℃。试验结果表明,第50节模板拆除时,第50节筒壁混凝土抗压强度为0. 89-2. 35MPa;第51节筒壁混凝土抗压强度小于0. 29MPa;52节筒壁混凝土无抗压强度。
而按照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拆除第50节模板时,第51节筒壁混凝土强度应该达到6MPa以上。
对7号冷却塔拆模施工过程的受力计算分析表明,在未拆除模板前,第50节筒壁根部能够承担上部荷载作用,当第50节筒壁5个区段分别开始拆模后,随着拆除模板数量的增加,第50节筒壁混凝土所承受的弯矩迅速增大,直至超过混凝土与钢筋界面粘结破坏的临界值。
(二)平桥倒塌情况
经察看事故监控视频及问询现场目击证人,认定7号冷却塔第50-52节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首先倒塌后,平桥才缓慢倒塌。
经计算分析,平桥附着拉索在混凝土和模架体系等坠落物冲击下发生断裂,同时,巨大的冲击张力迅速转换为反弹力反方向作用在塔身上,致使塔身下部主弦杆应力剧增,瞬间超过抗拉强度,塔身在最薄弱部位首先断裂,并导致平桥整体倒塌。
(三)人为破坏等因素排除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计算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地震、设计缺陷、地基沉降、模架体系缺陷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六、相关施工管理情况
经调查,在7号冷却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完成工期目标,施工进度不断加快,导致拆模前混凝土养护时间减少,混凝土强度发展不足;在气温骤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快混凝土强度发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具体事实如下:
(一)工期调整情况
按照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为2016年4月1 5日到201 7年6月25日,共437天。
2016年4月1日,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了《施工D标段冷却塔与烟囱施工组织设计》,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2016年4月15日到201 7年4月30日,其中筒壁工程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212天。
2016年7月27日,在施工单位项目部报送的8月份进度计划报审表中,建设单位提出“烟囱及7号冷却塔应考虑力争年底到顶计划”的要求。
2016年7月28日,在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联系单《关于里程碑计划事宜》中,施工单位项目部将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2017年1月1 8日结构封顶。2016年8月1日,建设单位签署: “同意暂按调整计划执行,合同考核工期另行协商”。
实际施工中,7号冷却塔基础、人字柱、环梁部分基本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但在7月28日的调整中,筒壁工程工期由2016年1 0月1日至201 7年4月30日调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工期由212天调整为110天,压缩了102天。
7号冷却塔工期调整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均没有对缩短后的工期进行论证、评估,也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大干100天骨活动情况
2016年上半年,由于设计、采购和设备制造等原因,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计划相比滞后较多,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提出策划“大干100天”活动,促进完成2016年度计划和2017年春节前工作目标。
201 6年8月9日至9月6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连续5次在监理协调会(第28-32次)上提出“8月底要掀起大干100天现场施工高潮,总包和各施工单位要对大干100天进行策划”等要求。
201 6年9月5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各标段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了《“大干1 00天”活动策划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方案对烟囱冷却塔、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及电厂成套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等施工项目确定了形象进度和节点目标,要求各施工单位加大人力资源和施工资源投入,将计划施工内容分解到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采取加班、连班、24小时倒班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2016年9月13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各标段及辅助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启动了“大干100天”活动,活动时间从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月1 5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三家签订了“大干1 00天”目标责任书,其中7号冷却塔简壁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与7月28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工程联系单《关于里程碑计划事宜》上的工期一致)。
在“大干100天”活动期间,施工单位项目部定期报送7号冷却塔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项目监理部、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定期督促进度计划的实施。项目监理部先后5次在月进度计划报审表上或工程协调会上要求严格按照“大干100天”策划方案施工,加大对责任单位的考核。
“大干100天”活动严格限定了7号冷却塔施工进度。
(三)筒壁工程施工方案管理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部于2016年9月14日编制了《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经项目部工程部、质检部、安监部会签,报项目部总工程师于9月18日批准后,分别报送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9月20日上述各单位完成审查。
施工方案中计划工期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18日,内容包括筒壁工程施工工艺技术、强制性条文、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等部分。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按规定将筒壁工程定义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方案在强制性条文部分列入了《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573-2010)第6.3.15条“采用悬挂式脚手架施工筒壁,拆模时其上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6MPa以上”,但并未制定拆模时保证上节混凝土强度不低于6MPa的针对性管理控制措施。
施工方案在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部分,对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坍塌事故仅辨识出1项危险源,即“在未充分加固的模板上作业”。
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截至事故发生时,施工方案未进行修改。
(四)模板拆除作业管理情况
按施工正常程序,各节筒壁混凝土拆模前,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试验员将本节及上一节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指定的第三方试验室(江西省南昌科盛建筑质量检测所)进行强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长,工程部长视情况再安排劳务作业队伍进行拆模作业。
按照2016年4月6日施工单位项目部报送的7号冷却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筒壁工程的模板安装和拆除作业属于现场见证点,需要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见证和验收拆模作业。
经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从未将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强度检测,偶尔将试块违规送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进行强度检测。2016年11月23日下午,施工单位项目部试验员在进行7号冷却塔第50节模板拆除前的试块强度送检时,发现第50节、51节筒壁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完全凝固无法脱模,于是试验员将2块烟囱工程的试块取出送到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强度检测。经检测,烟囱试块强度值不到IMPa。试验员将上述情况电话报告给工程部部长宋永壮,至事故发生时,宋永壮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过程中,没有关于拆模作业的管理规定,也没有任何拆模的书面控制记录,也从未在拆模前通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除施工单位项目部明确要求暂停拆模的情况外,劳务作业队伍一直自行持续模板搭设、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拆模等工序的循环施工。
(五)关于气温骤降的应对管理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获知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间气温骤降的预报信息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安排工程部通知试验室,增加早强剂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以增加混凝土早期强度。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河北亿能公司于11月14日印发《关于冬期施工的通知》(亿能工字(2016)3号),要求公司下属各项目部制定本项目的《冬期施工方案》,并且在11月17日前上报到公司工程部审批、备案且严格执行。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工程部长认为当时江西丰城的天气条件尚未达到冬期施工的标准,直至事故发生时,项目部一直没有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七、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北亿能公司
1.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7号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足。公司及项目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力量与发展规模不匹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重点把控不准确。
2.对项目部管理不力。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公司未要求项目部将简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对项目部的施工进度管理缺失。对施工现场检查不深入,缺少技术、质量等方面内容,未发现施工现场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和技术管理存有漏洞等问题。
3.现场施工管理混乱。项目部指定社会自然人组织劳务作业队伍挂靠劳务公司,施工过程中更换劳务作业队伍后,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劳务作业队伍以包代管,夜间作业时没有安排人员带班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未组织全员交底,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在施工现场违规安排垂直交叉作业,未督促整改劳务作业队伍习惯性违章、施工质量低等问题。
4.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项目部未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有重大缺陷,未按要求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拆模管理控制措施,未辨识出拆模作业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在201 6年11月22日气温骤降、外部施工条件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部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在上级公司提出加强冬期施工管理的要求后,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5.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项目部长期任由劳务作业队伍凭经验盲目施工,对拆模工序的管理失控,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实际形成了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和浇筑混凝土的状况。未按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拆模工作进行验收,违反拆模前必须报告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求。
对筒壁工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测管理缺失,大部分筒节混凝土未经试压即拆模。
(二)魏县奉信劳务公司
7号冷却塔劳务单位魏县奉信劳务公司违规出借资质,以内部承包及授权委托的形式,允许社会自然人以公司名义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仅收取管理费,未对社会自然人组织的劳务作业队伍进行实际管理。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队伍仅配备无资质的兼职安全员,凭经验、按习
惯施工,长期违章作业。
(三)丰城鼎力建材公司
7号冷却塔混凝土供应单位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在2016年4月份无工商许可、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未通过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批复、尚未获得设立批复的情况下违规向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生产经理不具备混凝土生产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内部试验室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关键环节把控不严,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无浇筑申请单即供应混凝土。
(四)中南电力设计院
1.管理层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岗位,频繁调整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作为以勘察设计为主业的企业,在经营业务延伸到工程总承包后,对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效性不强。
2.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缺位,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对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发现筒壁工程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当地气温骤降后,未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检查不认真、不深入,未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项目部违规拆模和浇筑混凝土等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3.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项目经理每月常驻施工现场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要求。项目部未按规定现场见证筒壁工程拆模作业,未对拆模作业进行验收,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申请的相关审核规定。未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合理评估7号冷却塔工期缩短的可行性、安全性并提出相应措施要求。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不重视,项目部自成立至事故发生,未组织开展过项目全员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不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及项目部部分人员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工程部、质量安健环部相关人员没有冷却塔施工管理相关工作经验,不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对相关业务要求不了解,对施工现场隐患整改情况不掌握。
(五)中电工程集团
中电工程集团作为中南电力设计院的上级公司,未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建立健全与总承包项目发展规模相匹配的制度,未按上级公司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岗位,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工作没有全覆盖,未对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的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进行检查。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电工程集团的上级公司,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建立健全与总承包项目发展规模相匹配的制度,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中电工程集团安全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不掌握,对中电工程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七)上海斯耐迪公司
1.对项目监理部监督管理不力。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的人员配置不满足监理合同要求,项目监理部土建监理工程师数量不满足日常工作需要,部分新入职人员未进行监理工作业务岗前培训。公司在对项目监理部的检查工作中,未发现和纠正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等问题。
2.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项目监理部未按照规定细化相应监理措施,未提出监理人员要对拆模工序现场见证等要求。对施工单位制定的7号冷却塔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发现方案中缺少拆模工序管理措施的问题,未纠正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拆模前不进行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的违规行为。
3.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项目监理部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巡检不力,对垂直交叉作业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对土建监理工程师管理不严格,放任其在职责范围以外标段的《见证取样委托书》上签字,安排未经过岗前监理业务培训人员独立开展旁站及见证等监理工作。
(八)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斯耐迪公司的上级公司,对火电、新能源等电力建设的总承包、制造、监理等业务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及时督促上海斯耐迪公司解决管理能力与业务快速发展不匹配的问题。对上海斯耐迪公司监理业务缺乏过程监督指导,对其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九)丰城三期发电厂
1.未经论证压缩冷却塔工期。法定建设单位丰城三期发电厂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大幅度压缩7号冷却塔工期后,未按规定对工期调整的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在其主导开展的“大干100天”活动中,针对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进度加快、施工人员大量增加等情况,未加强督促检查,未督促监理、总承包及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项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进场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监理合同要求的问题把关不严,未按合同规定每季度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评议。未在开工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力,未发现施工方案缺少拆模工序管理措施的问题,未发现施工现场长时间垂直交叉作业的问题。对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
3.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无明确分工,也未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但其不是丰城三期发电厂人员,不对决策性文件进行签批,也不是丰城发电厂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法定建设单位和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相关领导权责不一。未按监理合同规定配备业主工程师,并组织对总承包、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十)江西赣能股份公司
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作为丰城三期发电厂的上级单位,未履行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工作的监督和协调职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到现场督促协调有关工作,对未经论证压缩工期等问题失察。在工程合同签订、开工许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审核、重大作业项目施工等环节中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不力。
(十一)江西投资集团
江西投资集团作为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上级单位,成立的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未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协调。未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十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总站)
1.违规接受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所属电力质监总站违反规定接受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承接本应由江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的监督工作。未向江西省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情况,也未主动接受监督。
2.违规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站。违反规定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导致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缺失。
3.未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组建的项目站除配合总站开展了“首次监督检查”、 “主厂房结构施工前检查”和后期整改工作外,未开展其他监督工作。
4.对项目站质量监督工作失察。未督促项目站定期报送工程进度、质量管控、质量验收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压缩合理工期以及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单位未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问题。
(十三)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1.江西业务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将《华中能源监管局业务办公室工作规则》与国家能源局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向华中监管局汇报。对职责认识不清,在了解到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开工后,没有跟踪督促企业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没有主动收集项目建设的工期、进度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华中监管局。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未告知企业正确的备案流程和相关要求。
2.对监管职责认识存在偏差。华中监管局未将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分解到有关处室,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出现盲区。对职责定位认识存在偏差,注重电力运行安全和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对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人身安全重视不足。违反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三定”规定,将江西业务办公室“负责”的职责改为“配合”,改变了江西业务办公室作为属地监管主体的职责定位。
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和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问题。未检查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未发现电力质监总站违反规定承揽质量监督业务、未将受理的质监工程项目情况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站等问题。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失处。
(十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履行监督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对电力质监总站违反规定受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其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项目站且未督促项目站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十五)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违规批复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在明知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借用“河南二建丰电三期项目部”名义、非自设搅拌站、未征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对不符合布点条件的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出具“基本符合”的结论,并违规批准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
2.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在2016年4月尚未获得设立批复、未获得环保验收批复、未获得建筑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未授予“商品砼生产、销售”范围的情况下,违规建设、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失察、失处。
(十六)丰城市政府
丰城市政府违反规定,在丰城鼎力建材公司不具备规定条件、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干预、越权同意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对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依法对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3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人),检察机关依法对16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玩忽职守罪10人,涉嫌贪污罪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1人,涉嫌行贿罪1人)。
对上述涉嫌犯罪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在具备处理条件时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其中暂不具备处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由有关党组织及时按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事故调查组在对12个涉责单位的48名责任人员调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拟对38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9名责任情节轻微人员,建议进行通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另有1人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建议将其应负的事故责任转交立案机关一并办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5家事故有关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江西省政府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一)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
1.河北亿能公司(6人)
(1)张运平,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吴志光,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尹志勇,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宋永壮,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工程部部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韩路保,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质检部部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刘常,中共党员,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安监部部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魏县奉信劳务公司(1人)
(7)白书平,群众,魏县奉信劳务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2016年1 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丰城鼎力建材公司(3人)
(8)顾玉兴,群众,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朱海敏,群众,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副厂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徐国军,中共党员,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经理。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中南电力设计院(3人)
(11)王松,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郭延明,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质量安健环部经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顾君,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经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
(14)胡东胜,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缪德武,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惠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土建副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3人)
(17)邱晓波,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7年1月2 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8)桂小燕,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监察设计部经理助理兼纪检督查室主任。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杨岳辉,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经济师兼燃料铁路运输部经理。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江西投资集团(1人)
(20)邓勇超,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1 7年2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3人)
( 21)杨飞云,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经理)。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2)杜成刚,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副站长(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总工程师兼三期扩建工程部经理)。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3)廖辉寿,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土建专员。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电力质监总站(2人)
(24)白洪海,中共党员,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5)李辉,群众,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干部。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3人)
(26)张志祥,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7)冯卫,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8)陈开师,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科员。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3人)
(29)涂爱平,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30)毛卫东,中共党员,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31)刘汉辉,中共党员,原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预搅拌办公室负责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人员(48人)
1.中南电力设计院(11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0人):
(1)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项目部人员岗位资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宗孝磊,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辉,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质量技术部、工程总承包公司等。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对质量技术部不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总承包公司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曾渠丰,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质量技术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总承包项目部存在的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盛财,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经济师兼人力资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岗位资质,对项目部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张枝洲,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项目质量安健环部。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质量安健环部在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失职失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峻,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全面管理项目部进度、质量、安全的职责,对项目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不力;未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管控施工进度不当;未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管理松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王岳华,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常驻施工现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王勇,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质量安健环部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对施工方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浇筑混凝土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张世龙,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浇筑、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鉴于上述1 0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11)陈银洲,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质量安健环部主任。对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该部执行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不认真、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等问题失察。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2.中电工程集团(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2)吴春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电工程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机构、岗位及建立与总承包项目相匹配的安全生产制度,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中
南电力设计院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李兵,中电工程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要求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未认真督促中南电力设计院整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问题,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徐海云,中共党员,中电工程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监督检查不力,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吴春利、李兵、徐海云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5)汪建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6)丁焰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7)谭华,中共党员,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提请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中电工程集团安全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谭华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4.上海斯耐迪公司(5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4人):
(18)赵有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分管安全生产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9)李昌宝,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保证部及项目监理部等。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职责,对工程技术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存在的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对项目监理部存在的风险控制点失控、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按要求配备项目部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不足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余石虎,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为项目监理部配备监理人员,派未受岗前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员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吕新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土建监理师。在编制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监理实施细则过程中,未按要求细化拆模工序风险点管控的相应监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4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22)荀敏,群众,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管理部主任。对项目监理部监督指导不力,未开展实地检查,信息报送不及时。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5.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3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人):
(23)王中堂,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火电业务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监管上海斯耐迪公司火电监理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王中堂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2人):
(24)曾曦,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质量环保部。对火电监理业务疏于管理,未督促分管部门发现并解决上海斯耐迪公司监理业务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25)赵宏,中共党员,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总经理。对上海斯耐迪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不力,未发现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完善、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力等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6.江西赣能股份公司(8人)
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人员(1人):
(26)吴纪,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三期基建工程安委会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未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生产保卫部和丰电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2017年1月1 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上述问题转江西省纪委一并办理。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7人):
(27)张惠良,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存在的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履行组织领导职责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章碧清,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生产部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9)宋弘景,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黄辉,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控制等工作监督不力,对未经论证大幅压缩冷却塔工期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1)付小新,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兼安全质量保卫部经理、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不力,对参建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及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2)汪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质量保卫部副经理兼安全质量监督处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违规拆除模板、交叉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3)邹建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三期工程部经理助理兼汽机专业主任。未认真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对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存在的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报备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7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成江西投资集团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7.江西投资集团(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人):
(34)姚迪明,江西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西投资集团及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在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问题等方面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5)罗志清,中共党员,江西投资集团安全生产部主任。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关部门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未发现冷却塔施工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罗志清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成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36)李忠清,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安全生产部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8.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2人):
(37)王志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长,分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电力质监总站)。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策规定,对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电力质监业务、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及该项目站履行质量监管失职失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8)张天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主任(电力质监总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违规承揽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业务,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对该项目站未及时报送工程进度、质量管控和验收等重要质量管控信息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鉴于王志轩、张天文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家能源局责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9.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1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人):
(39)黄学农,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在2014年8月至2 016年8月任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期间,对电力质监总站监督指导不力,对其业务受理范围与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不一致、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及未有效督促该项目站履职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5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40)罗毅芳,华中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综合处、电力安全监管处。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未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行业监管处、江西业务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电力安全监管处、综合处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 41)王笃奎,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党组书记、监管专员。2010年5月至2016年8月任华中监管局副局长兼江西业务办公室主任,分管电力安全监管处工作。在此期间,对电力安全监管处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业务办公室对职责认识不清、履职不力问题,对丰城发电厂三期
扩建工程项目未报备及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电监业务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2)夏庆辉,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行业监管处处长,2009年1月至2016年5月任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对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不力,未发现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未报备、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业务等问题;未认真履行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人员(2人):
(43)杜勇,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调研员。对江西业务办公室应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未发现电力质监总站违规问题,对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正确向企业提供备案咨询的行为负有责任。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44)周志强,群众,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在接受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咨询备案事项过程中,未告知其正确的备案程序及时限。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11.江西省政府(1人)
(45)李贻煌,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议进行通报。
12.丰城市政府(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人):
(46)杨玉平,宜春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1年5月至2016年8月任丰城市委书记,其中,2016年4月至8月,同时主持丰城市政府工作。违规干预、越权批准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47)喻军,樟树市委常委,2014年7月至201 6年7月任丰城市委常委、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与丰城发电厂的联系工作。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中的失职失责问题和在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审批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失察;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设立审批过程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48)徐思明,丰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丰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在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事宜中,违反《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撰拟同意设立搅拌站的批复意见。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河北亿能公司。建议给予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
2.中南电力设计院。建议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
3.上海斯耐迪公司。建议给予降低工程监理电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处罚;建议给予1000万元罚款。
4.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建议给予吊销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处罚。
5.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建议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6.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7.李峻,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兼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
8.张运平,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给予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9.王朝阳,河北亿能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0.孟爱国,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建议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
11.赵有生,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