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考法律概念
1.旅游经营者,是指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旅行社、风景名胜区和服务的经营者。
2.景区,是指提供旅游旅游服务并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地方或地区。
3.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通过协助,提前安排旅行、提供或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导游或引导旅游服务的合同,游客按总价支付旅费的合同。
4.组团社,是指与游客一起进入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
5.地接社,是指受协会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游客的旅行社。
6.履约辅助人,指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并协助其履行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7.出镜,指从中国大陆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中国大陆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中国大陆到台湾地区。
8.入境是指其他国家或地区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大陆,从台湾进入中国大陆。
9.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10.民用飞机,是指军事、海关和警察任务以外的飞机。
1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以民用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营利的企业法人。
12.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特种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13.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14.铁路专用线是指与国家铁路或由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其他铁路接轨的岔线。
15.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16.古代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代人类化石受国家和文物部的保护。
17.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农业淘汰法》执行。
18.景区分为国家级景区景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19.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20.国内水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中的经营客运和货物运输。
21.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娱乐场所。
22.古文物、古墓、古建筑、石窟、石刻、壁画、重要的现代历史标志和有代表性的建筑等,根据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可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文物保护单位。
23.重要文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历史代表性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局、三级文物局。
24.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保障事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处理。
25.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性、可控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26.野生动物是指珍贵和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7.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及其衍生物的全部(包括卵和蛋)。
28.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9.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治疗用物品。
30.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品传播疾病、食品污染等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