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生源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及对口升学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777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学制:三年制
第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马 林 职务:校长
第十二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保安村;邮编:033100;网址:http://www.llsz.edu.cn;联系方式:0358-2286038 13037083278;监督电话:0358-228601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原则,坚持适应行业、产业及用人单位需求的原则,坚持“按需求定计划,按条件定规模”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资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按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类别招生计划,对口升学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并提出实施原则;
2、由招生办根据实施原则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平衡并及时反馈;
3、沟通结果上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并终审定;
4、登陆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规则
(一)面向全省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录取分数执行有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标准。
(二)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山西生源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所占比例为50%。投档成绩为考生综合分,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2.5×50%,综合分满分750分,适用于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类、书法类专业。投档成绩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考生综合分相同时,再按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省份执行生源地艺术类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四)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课成绩达线后,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规则
严格按照“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专科低录取控制线进行录取。
(一)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达到省招办规定的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除上述专业外,其它专业达到省招办划定的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外语语种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体检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高校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享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机会;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批准的标准收取;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校公寓管理费六人间每生每年800元、四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各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如下: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4年5月2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