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对象为镇江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要求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四)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2024年5月15日开始,2025年3月31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入围名单的通知》(苏财会〔2024〕19号)公布的中标单位,选择东北财经大学、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冠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家单位为网络培训合作单位。学员可登录镇江市财政局首页“会计管理”模块,查看《关于开展镇江市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自主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网址附后)进行学习。具体操作流程见培训机构网站公告。
参加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http://kj.jscz.gov.cn)。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将无法正常参加。
四、继续教育内容
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具体内容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网站信息为准。
五、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网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入围名单的通知》(苏财会〔2024〕19号)公布的中标单位,今年我市确定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信息如下:
1. 东北财经大学:
网址:http://zjkj.edufe.cn/
电话:400-041-1900转1
2.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zhenjiang.dongao.cn
电话:13581859023、400-627-5599
3. 北京冠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http://zj.guanhua.com
电话:400-928-5108,0515-89892828,17551549131
六、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90学分。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符合抵免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的会计人员,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p://kj.jscz.gov.cn/),选择“学分折算申请”栏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系统自行登记;不满90学分的,在网校完成剩余学分后,由网校将学分进行登记。
七、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并组织实施。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附件:2024年镇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咨询电话
镇江市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