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 #2024年江西中考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公布#】根据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江西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了解到,2024年江西中考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已公布,具体如下:
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原则上按师范定向类、普通高中类和中职类的顺序进行。
1.师范定向类
(1)师范定向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分设区市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总分的70%。录取工作由省、市、县(区)教育考试机构共同组织进行,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分县(区)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2021〕2号)要求,进行面试和体检。设区市负责对上线考生建立纸质档案,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资格联审,并向社会公示。
(3)各设区市要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明确需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院校和考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解除协议、违约处理、定向就业乡村学校、报名条件等内容。招生院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已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及《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已签订《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普通高中。
(4)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男女性别比例大体相当原则,申报招生计划,着力破.解乡村教师性别结构性矛盾。
2.普通高中类
(1)坚持属地招生。持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全面实行属地招生,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县域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城区普通高中(含市属高中、高校附属中学)应在所在城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2)科学编制计划。各设区市要加强本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监测,综合考虑本地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目标、普职融通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报考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只限于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均在本校学习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按规定正常转学和休学学生)。
(3)规范自主招生。各地要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可选择外语、艺术、体育、科技等特色办学相对成熟的学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原则上按照属地招生要求,分配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计划(应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国家、省、设区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并制定自主招生办法,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于6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教处。自主招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直升生,教育部批准具有高校保送生资格的学校除外,直升数量和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施行。海军航空实验班具体报考和录取办法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度江西省海军航空实验班招录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4〕1号)要求执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须报省教育厅同意。
(4)规范随迁子女招录。各地要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做好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对在省外以及跨设区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回户籍所在地录取的随迁子女,由各设区市根据学生考试所在地录取分数线、学生分数、本地录取分数线等制定具体招生录取办法,招生计划由各地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省教育厅。(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3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招录的户籍依据)
(5)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赣教规字〔2022〕8号),督促指导所有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后定期核查学生入学、返学情况,规范办理学籍异动、流转等业务,确保“人籍一致”。严禁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收取借读费。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录取名单建立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对没有平台录取信息的学生一律不得发起或审核通过,严禁超计划招生。未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
(6)严格落实招生政策“九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3.中职类
(1)全省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省属中职学校三年制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自主确定后报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市、县属中职学校三年制招生计划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普职招生规模,分县(区)或分校下达;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生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2)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录取工作按照权限分别由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其中,五年制高职(高专)、普通中专及其中高职对接的录取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市、县属职业高中(中专)录取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高中(中专)中高职对接录取工作由设区市教育考试中心(考试院)负责(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管理平台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考生院校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录取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职类学校原则上应在管理平台按照志愿批次进行录取,志愿批次录取结束后,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可实行自主招生,并统一在管理平台办理录取手续。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3)省中招委划定全省初中起点非师范定向五年制高职(高专)和普通中专中高职对接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审议全省师范定向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4)2024年非师范定向五年制高职(高专)和普通中专中高职对接的录取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考生院校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可由招生院校按照有关要求自主招生录取。录取至五年制高职(高专)、普通中专中高职对接的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
(5)普通中专招收应届、历届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普通中专学校将考生报名序号、准考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在系统中进行本省和外省学籍核查并办理录取。
(6)高中转录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规定,普通高中在校生如需转入三年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非师范专业就读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直接转入一年级跟班就读,二年级及三年级学生转录应在校学习满2年。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生转录到三年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非师范专业就读的学制为一年,且不得参加“三校生”高考。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转录到普通中专参照普通高中办理。
(7)各职业院校严禁招收外省户籍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就读一年制中职,停止二年制高中转录师范类专业招生;严禁在管理平台之外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应届初中毕业生放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填报志愿、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严禁强制填报指定院校志愿。
(8)本科高校不得招收各类形式的中职教育学生,不得招收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高职院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起点的三年制中职教育学生(江西艺术职业学院部分艺术类专业除外)。
(五)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1.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8〕58号)具体规定执行。
2.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具体规定执行。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政〔2022〕302号)具体规定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49号)具体规定执行。
5.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参照公安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执行。
6.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二女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不再享受中考优惠加分政策)
7.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8.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文件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能同时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惠的一种。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区)教育考试机构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进入档案。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