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中级考试科目中,政策与法规科目需要提前认真复习,本文为备考2024年中级社会工作者的考生提供《法规与政策》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第一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第一节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体系
知识点1:社会工作法规体系
(一)法规的含义
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维持社会各方面的运行秩序和对社会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国家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规:正式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规的特点:规范性、强制定
(二)法规的主要种类
我国的法规体系: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1、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1)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具有髙度的民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各级政府机关也必须依法行政。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通过各项行政法规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也规范政府的各项政策行动。
(1)制定主体:国务院
(2)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 称“条例”、“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1)制定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在其制定的部门权限范围内具有行政约束力。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称为“实施办法”或“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1)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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