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 #2023年广东肇庆广宁县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8人)#】从广宁公安了解到,2023年广东肇庆广宁县招聘警务辅助人员8人,相关事宜详情如下:
根据《广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宁县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社局批准,现面向全县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身份
招聘人员身份为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公务员、事业人员和人民警察身份)。
二、招聘名额
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警务辅助人员。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和范围:
巡逻、治安、派出所、交通勤务类(外勤)辅助岗位:属肇庆市常住人口,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即1988年11月以后出生)。该工作强度大、任务重、需要经常加班备勤。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复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年龄、优先考虑,限男性,共8名。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可靠,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眼视力4.6以上,身高165cm以上,会说粤语和普通话,能吃苦耐劳;
3.报名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毛发检测和政审合格后择优招聘。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_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食、注射毒_品,卖_*、piao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初审及考察中的资格确认。在任何环节中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招聘条件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一)现场报名:县公安局政工室。
1.报名时间: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县公安局三楼政工室,联系电话:0758-8660267。
3.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已取得学历毕业证、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小一寸免冠照片2张,《个人征信报告》,并填写报名表格。有特长的人员,需提供能证明该特长的相关证书、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考试:分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三项。
1.笔试:考核基本法律法规、公安知识和公文写作等;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试:考核内容为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具体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体能测试不计入总成绩,体能测试合格者方可录用。
3.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回答考官问题;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以及体能测试合格情况,确定人选。
5.报名人员参加笔试、体能测试、面试均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招聘资格。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照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政审:招聘录用前,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等方面政审,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政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招聘资格。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六、聘用上岗
(一)聘用:
县公安局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聘用人选。聘用人员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1年,合同期满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
(二)工资及福利待遇:
1.录用后由聘用单位县公安局与招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招聘岗位工资实行统一的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津贴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每月工资外勤人员(1.高中或中专以下3450元;2.大专3550元;本科3700元);内勤人员(1.高中或中专以下2800元;2.大专2900元;本科3050元),以上人员均未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金。另外,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发放其本人一个月全额工资的年终考核奖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缴纳。
七、其他事项
严格执行招聘工作纪律,加强考风考纪的督察,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